最近在查资料时注意到「不安抗辩权」这个词,索性整理成一篇小笔记,方便以后查阅,也分享给同样感兴趣的朋友。
- 拼音
- bù ān kàng biàn quán
- 字母
- bu an kang bian quan
- 首字母
- bakbq
- 注音
- ㄅㄨˋ ㄢ ㄎㄤˋ ㄅㄧㄢˋ ㄑㄩㄢˊ
不安抗辩权,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,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,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,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。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,促使对方履行义务。